油气勘探公司H2S防护与急救管理办法
2015-01-01 11:39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H2S中毒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气体防护与急救管理,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钻井、试油气、集输、净化等工艺过程中硫化氢泄漏的气防和急救管理。
第三条 机动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办法,并负责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公司硫化氢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基层单位预案演练,检查气防设备。
第四条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气防管理
第五条 各基层单位应定期组织职工及作业队伍进行气防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做好培训记录。
第六条 各基层单位应结合作业现场情况,督促作业队伍制定切合实际的硫化氢泄漏现场处置方案,按照硫化氢泄漏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抢险预案演习,保留预案演练记录。
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应明确发生泄漏事故时各岗位的任务和日常监护工作中的责任,定期维护保养气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三章 急救管理
第八条 作业现场若发现有人中毒,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将受害者移出毒区的现场,并火速打电话通知附近的医院。
第九条 在发生多人中毒或有毒介质大量泄漏时,全体参加救护的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防止混乱,扩大事故。
第十条 在事故情况下,救护人员必须佩戴好防护器材,方可进入毒区抢救受害者。在抢救工作中,救护人员必须时刻注意自己防护器材的情况,若感到身体不舒服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退出毒区。有病不得参加抢救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进入有高温明火及毒气的场所作业时,不能使用氧气呼吸器。
第十二条 进入毒区执行任务时应两人一组,坚持一人作业、一人监护,不许单独进入。
第十三条 进入高浓度硫化氢等区域执行任务时,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服装、用品。
第十四条 在抢救有骨折发生的中毒者时,应特别小心加以保护,以免造成不良后果。由高空向下转移伤患者时,必须用救生带扎好,严防碰撞、摔伤。若不能迅速将伤患者移出毒区,须给其戴上相应的防毒面具。
第十五条 中毒者移出毒区后,应放在空气新鲜、温度适宜的地方,立即解开妨碍呼吸和血液流通的衣物。如衣服被毒物污染须脱去,气温较低时要注意给中毒者保暖。
第十六条 如中毒者已停止呼吸或呼吸极微弱时,应立即实行强制呼吸进行急救。
第十七条 对硫化氢等有刺激性介质的中毒者,只有急促停止呼吸时才允许使用强制呼吸法进行抢救。对于继发性的呼吸障碍,严禁强制呼吸法,只能给予自然输氧并尽快将其送往医院处理。
第十八条 对呼吸微弱或面色铁青的缺氧患者,应迅速给予自然输氧。
第十九条 强制呼吸必须进行到出现稳定的自主呼吸或经医生鉴定确已死亡为止。否则不得停止急救。急救完毕,救护负责人须将患者情况向医生交待清楚后,方可离开救护现场。
第二十条 操作人员或救护人员绝对禁止在毒区内摘下面罩讲话或进行其它活动。如发生较大的毒气泄漏事故又不能排除时,要积极抢救中毒者,同时,立即向公司有关领导、机动安全环保部、调度室、保卫部等有关部门报告,组织人员疏散,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毒区参加抢救的人员,必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统一指挥,有条不紊。
第二十二条 现场救护中毒者时,各基层单位要给抢救工作创造安静、方便的急救环境。不得围观、大喊大叫或瞎指挥,以免给急救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四章 监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监护工作之前,要了解被监护的人数、工作环境、有毒气体的性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要协助被监护人员选择、佩戴合适的防护器材。
第二十五条 监护人员在接受监护任务时,要充分了解有毒物的浓度、含氧量等情况,向被监护人交代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第二十六条 在工作中,被监护人若感到身体不舒服或呼吸困难时,要离开规定的范围后才能摘下面罩到上风头去休息,必要时可去医院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可能会排出有毒气体的作业时,无关人员应离开一定距离,必要时单位要派人把守毒区,以免造成它人中毒。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必须选择一个适当的监护地点,并注意自身防护,要时刻注意被监护人的工作和身体情况,以保证不发生问题,同时又要作好万一发生问题自己将怎样进行救护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监护工作中,监护人一刻也不能脱离监护岗位,更不能因为帮助被监护人工作而忘记自己的监护责任。
第三十条 一名监护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担任多人工作的监护任务,如三人以上的工作监护,须适当增加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如被监护人发生了意外(中毒或受其它伤害),监护人应首先给予迅速而有效的抢救,与此同时召唤其他人,用电话通知附近医院。
第三十二条 进行时间较长、劳动强度较大工作时,工作单位应安排两班人员轮换休息。监护人也不能担任两次或时间过长的监护工作。有心脏病、高血压的人不能担任监护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对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按国家和上级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油气勘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止H2S中毒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气体防护与急救管理,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钻井、试油气、集输、净化等工艺过程中硫化氢泄漏的气防和急救管理。
第三条 机动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办法,并负责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公司硫化氢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基层单位预案演练,检查气防设备。
第四条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气防管理
第五条 各基层单位应定期组织职工及作业队伍进行气防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做好培训记录。
第六条 各基层单位应结合作业现场情况,督促作业队伍制定切合实际的硫化氢泄漏现场处置方案,按照硫化氢泄漏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抢险预案演习,保留预案演练记录。
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应明确发生泄漏事故时各岗位的任务和日常监护工作中的责任,定期维护保养气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三章 急救管理
第八条 作业现场若发现有人中毒,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将受害者移出毒区的现场,并火速打电话通知附近的医院。
第九条 在发生多人中毒或有毒介质大量泄漏时,全体参加救护的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防止混乱,扩大事故。
第十条 在事故情况下,救护人员必须佩戴好防护器材,方可进入毒区抢救受害者。在抢救工作中,救护人员必须时刻注意自己防护器材的情况,若感到身体不舒服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退出毒区。有病不得参加抢救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进入有高温明火及毒气的场所作业时,不能使用氧气呼吸器。
第十二条 进入毒区执行任务时应两人一组,坚持一人作业、一人监护,不许单独进入。
第十三条 进入高浓度硫化氢等区域执行任务时,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服装、用品。
第十四条 在抢救有骨折发生的中毒者时,应特别小心加以保护,以免造成不良后果。由高空向下转移伤患者时,必须用救生带扎好,严防碰撞、摔伤。若不能迅速将伤患者移出毒区,须给其戴上相应的防毒面具。
第十五条 中毒者移出毒区后,应放在空气新鲜、温度适宜的地方,立即解开妨碍呼吸和血液流通的衣物。如衣服被毒物污染须脱去,气温较低时要注意给中毒者保暖。
第十六条 如中毒者已停止呼吸或呼吸极微弱时,应立即实行强制呼吸进行急救。
第十七条 对硫化氢等有刺激性介质的中毒者,只有急促停止呼吸时才允许使用强制呼吸法进行抢救。对于继发性的呼吸障碍,严禁强制呼吸法,只能给予自然输氧并尽快将其送往医院处理。
第十八条 对呼吸微弱或面色铁青的缺氧患者,应迅速给予自然输氧。
第十九条 强制呼吸必须进行到出现稳定的自主呼吸或经医生鉴定确已死亡为止。否则不得停止急救。急救完毕,救护负责人须将患者情况向医生交待清楚后,方可离开救护现场。
第二十条 操作人员或救护人员绝对禁止在毒区内摘下面罩讲话或进行其它活动。如发生较大的毒气泄漏事故又不能排除时,要积极抢救中毒者,同时,立即向公司有关领导、机动安全环保部、调度室、保卫部等有关部门报告,组织人员疏散,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毒区参加抢救的人员,必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统一指挥,有条不紊。
第二十二条 现场救护中毒者时,各基层单位要给抢救工作创造安静、方便的急救环境。不得围观、大喊大叫或瞎指挥,以免给急救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四章 监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监护工作之前,要了解被监护的人数、工作环境、有毒气体的性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要协助被监护人员选择、佩戴合适的防护器材。
第二十五条 监护人员在接受监护任务时,要充分了解有毒物的浓度、含氧量等情况,向被监护人交代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第二十六条 在工作中,被监护人若感到身体不舒服或呼吸困难时,要离开规定的范围后才能摘下面罩到上风头去休息,必要时可去医院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可能会排出有毒气体的作业时,无关人员应离开一定距离,必要时单位要派人把守毒区,以免造成它人中毒。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必须选择一个适当的监护地点,并注意自身防护,要时刻注意被监护人的工作和身体情况,以保证不发生问题,同时又要作好万一发生问题自己将怎样进行救护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监护工作中,监护人一刻也不能脱离监护岗位,更不能因为帮助被监护人工作而忘记自己的监护责任。
第三十条 一名监护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担任多人工作的监护任务,如三人以上的工作监护,须适当增加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如被监护人发生了意外(中毒或受其它伤害),监护人应首先给予迅速而有效的抢救,与此同时召唤其他人,用电话通知附近医院。
第三十二条 进行时间较长、劳动强度较大工作时,工作单位应安排两班人员轮换休息。监护人也不能担任两次或时间过长的监护工作。有心脏病、高血压的人不能担任监护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对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按国家和上级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油气勘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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